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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关联公司投标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4-03-29 14:06:21

  1. 投标人关联企业是什么意思
  2. 招标人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
  3. 关联企业能不能同时投标?

一、投标人关联企业是什么意思

投标人关联企业的意思是:投标人的母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同一法人(公司)持股的不同公司等,都属于关联企业。例如中铁建、中铁一局、中铁二局、中铁三局等等。

投标人的含义: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中标为目的响应招标、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些特殊招标项目如科研项目也允许个人参加投标。

投标人申请要求有: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联企业的含义: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招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依法成立;必须具有必要的财产(企业法人)或经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这是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能够独立参加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招标人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

关于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该投标行为是否有效?该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直接规定禁止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进行招投标,仅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相关投标无效。通过检索案例发现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投标行为无效。(1)案号:(2016)赣民再129号法院认为:3、本案备案合同并非通过正常招标程序竞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通过正常合法的招投标程序签订,本案两份合同在工程施工开始后才签订,并非按照正常招标程序在工程开工前签订。且备案合同的中标承包人吴家巷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茂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父子关系,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投标人,其参与投标本身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性规定,即使中标也无效。(2)案号:(2019)苏09民终4555号本院认为,海广公司与坤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但在该合同签订时,海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朱言成,坤成公司的控制股东为朱言成及其妻子刘燕娟,法定代表人为朱言成的儿子刘锐,朱言成又系坤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海广公司与坤成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该施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3)案号:(2019)琼96民终197号法院认为:本案中,建设单位耀星公司虽是以招投标的方式选聘隆源公司为君临海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但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的情形和一些瑕疵。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投标中,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另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本案中,投标人隆源公司是招标人耀星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显然与耀星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耀星公司向隆源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及隆源公司参加投标均属违法。观点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投标行为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该书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解释: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综上所述:某公司招标,关联公司招标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方面可能受到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和投诉,另一方面也可能被司法确认为投标无效。因此,建议在招标活动中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有串标行为。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关联企业能不能同时投标?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关联企业不能同时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根据以上规定,应当确定企业相关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上述不能投标的规定范围。如果确定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关联企业则不能同时投标。

扩展资料

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

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2、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的。

3、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才能正常进行的。

3、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4、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水务局-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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